一、系统组成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火灾声光警报器组成。
二、系统设计要求
(1)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独立子系统,属于火灾预警系统。
(2)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接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3)石化行业涉及过程控制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其报警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
(4)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探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顶部,探测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下部,探测气体密度与空气密度相当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可设置在被保护空间的中间部位或顶部。
(5)可燃气体探测器宜设置在可能产生可燃气体部位附近。
(6)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区域长度不宜大于60m。
(7)当有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当无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员值班的场所。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
(8)系统调试:
①依次逐个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采用秒表测量、观察等方法检查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在30s内响应;撤去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60s内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②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记录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③控制器zui大负载功能,使至少4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只时,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